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川食药监械〔2012〕2号
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工作,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》和《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》,我局将对现行《四川省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》 (试行)进行修订。为充分调研、积极稳妥的做好此项工作,经研究决定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2年2月6日起至6月5日止,暂停受理全省范围内的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的核发、变更及换证申请。
二、在2012年2月6日至6月5日期间,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有效期限届满的,其有效期限顺延至2012年6月5日。
三、在本通知发出前已受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事项,继续按相关程序办理。
特此公告。